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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知法,用法” ——大学生贷款相关法律科普

发布时间:2022-05-29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但一直以来,由于大学生还贷违约、诚信缺失,因此给学校、银行、国家带来很大压力及不好影响。

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大学生的诚信表达出大学生最根本的道德素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着国家推行政府贴息的助学贷款政策,能够安心在学校学习, 但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时,也应该履行按时按约还贷的义务。多数大学生老实守信,能够及时还贷,但也有局部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个人诚信令人担忧。

大学生按照不还贷的类型可分为两类:

1、善意不还贷

这类善意不按时还贷学生,主要是家长和学生对贷款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或者对自己当初贷款的合同没有认真了解,还有的是粗心大意,忘记了具体还贷日期,等等,导致没能及时还贷。但通过银行或学校催贷提醒,他们都能及时按照合同契约,把贷款本息还上。

2、恶意不还贷

这类恶意不按时还贷学生,是学校和银行最头疼的群体。主要表现:一是抱着侥幸心理,片面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国家资助误解为个体的“免费午餐”,时间久了,也许就不用还了。二是抱着得过且过的心理,有吃“大锅饭”的思想,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能不还就不还,能拖就拖。三是“老赖思想”严重,家长和学生对贷款政策了解很透彻,合同契约 、还贷日期也很清楚,自己也有能力还贷,但就是不还,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反正也不会把我怎么样。这类人素质低下,自私自利,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而不诚信还款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会对其进行惩戒:

一、失约惩戒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二、失信惩戒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身为大学生的我们更应树立以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做到不失信于人,不失信于过,不失信于法,推人以诚,知法懂法,及时还款。

相关法律: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节选

  第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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