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工院字[2025]4号)文件规定,土木工程院韩守生因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予韩守生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6年10月26日—2026年11月4日),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将申诉材料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邮寄或直接送到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办公室(第九教学楼214)。联系人:刘泊睿,邮编:130000,联系电话:18643394995。逾期未提出申诉的,不再予以受理,学校将按照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公示期结束后,视为退学决定书已送达。
附件:拟退学处理学生名单
土木工程学院
2026年10月26日